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
(第3号)
为认真贯彻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第一次会议决策部署,根据青海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政府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无条件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加快建立党政领导靠前指挥、指挥部协调落实、各部门联动互动、社会广泛动员、医院专家担当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青外出的要第一时间返回岗位,加强值班值守。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酒店等往来人员进行体温筛检,特别要加强对疫情高发区来青人员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全面排查,严防形成二次传播。依法依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有序有力做好防控处置工作,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数据每日汇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主动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
四、统筹做好物资供应调配。加强动员、紧急调度,生产企业全力复工,协调各方面做好原材料供应、物资调拨、通信支撑等保障工作,不断增加疫情防控物资市场供应,全力做好药品和应急物资调配,保障重点地区、医护人员物资需要。
五、切实加强社会面管理。限制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原定大型文化等活动一律暂停。严厉打击趁机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切实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