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通残疾人优惠便民政策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省残联梳理形成了《青海省残疾人优惠政策便民服务指南》。学习使用指南过程中,其中相关政策措施有新规发行的,请以最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为打通残疾人优惠便民政策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省残联梳理形成了《青海省残疾人优惠政策便民服务指南》。学习使用指南过程中,其中相关政策措施有新规发行的,请以最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二)主要措施:
50.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51.哪些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52.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53.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开具《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及时提供给当地税务部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54.哪些单位免征保障金?
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