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证这6项业务可以跨省通办了
来源:文/青海省残联 图/青海省残联组联部骆元赟 | 作者:kunlunnews | 发布时间: 1397天前 | 2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海省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部署会议现场

7月6日,青海省残联举办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部署会议暨培训班,要求全省各级残联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同步推进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现场或网上办理申请。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业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除提交县级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二、经常居住地属地管理与服务。残疾人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交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经常居住地残联除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有效居住证外,申请、受理、残疾评定与公示等环节均参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核发流程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应遵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残疾评定。三、分工负责严格管理。经常居住地、户籍地残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与职责,做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办受理、审核批准等工作。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对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并对该结论负责。评定机构所填写的残疾评定表应有清晰、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结论,评定医生签署评定结论并签名,评定表加盖评定机构公章。四、评定结果异地互认。申请人按照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求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该残疾评定结论,户籍地残联应予以认可。


省残联办公室信息技术人员讲解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系统操作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邵昕授课辅导

办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业务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名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收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

热门头条